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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曾鵬俊
發問日期 2017-12-28 10:15:39
主題
農地繼承
內容
被繼承人於生前至法院預立公證遺囑,但因遺漏未將列入。因此於無法辦理移轉登記,又無法與全部繼承人取得共識,無法辦理農舍分割繼承,可否聲請由法院判決,另已立遺囑之不動產,可否按遺囑辦理只聲請農舍判決。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8-01-14 10:52:05
初步法律意見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是您要單獨以農舍作為分割,需視農舍是否為共有物而定?倘農舍並不在繼承之不動產內,是無法訴請法院為分割,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至於其他的不動產是否需做分割,可由繼承人共同決定之。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台南、高雄、屏東,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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