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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李民
發問日期 2018-01-09 13:21:36
主題
特留分時效問題
內容
各位律師好: 長輩共有二男一女(伯父 我爸 姑姑),長輩去逝後,有立遺囑將不動產 由我繼承與另一名堂妹遺贈(我父親不在,堂妹父親還在)遺囑有經過公證,請問 1.特留分依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 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 請問起算點是何時開始??(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 遺囑宣讀時或則不動產過戶時?? 2.堂妹是屬於遺贈,如果姑姑提出特留份要求,是從我跟堂妹所獲得的財產扣嗎?? 目前我們有侵佔他們的特留份 3.繼承回復請求權是不是可以依民法1146條,而消滅?? 遺囑並沒有提到伯父,所以是不是合法??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8-01-14 10:45:11
初步法律意見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是所謂侵害特留分因特留分亦為繼承人繼承之部分,是應係其繼承權被侵害,其時效應以繼承人知道被侵害起算2年或是繼承開始起算10年為時效消滅,且須注意的是民法時效消滅係採抗辯主義,並非時效一過即為消滅,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再者,您伯父倘係繼承人,其在遺囑中並無分配到遺產,自有侵害其特留分的情事,其自可以據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之規定向侵害之人提起返還。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台南、高雄、屏東,電話:0960419416。
回答者 黃國政 律師
回答日期 2018-01-09 15:29:45
初步法律意見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確實、仔細地留存好! 目前,我對於具體事實所知有限...或許,我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建議您讓我處理、研究案件,以及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LINE ID: a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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