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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林俊龍
發問日期 2015-11-19 03:16:01
主題
遺產分配及身後事故金處理
內容
我想請問,我與家人間鮮少互動,沒住一起,幾年前奶奶去世後,我曾經收到國民年金寄來溢領需繳回的通知書,書中顯現5個人的名字(遺產繼承人阿嬤的4個孫子孫女輩4個及一個女兒,其中包括我)這是否代表我也是遺產中繼承的一位(所以負債才有我的名字),我從沒拿過半毛錢,我想,不動產可能在阿嬤生前早已過戶給祂想過戶的人選,但我想請問,如果戶頭有現金又或者身後保險金又或者還有未過戶之房產,是否可以不用我蓋章他們其它人就可分發,又或者盜用我的印鑒或冒名簽章偽造文書使財產分配!我要如何查詢,到底有無被偽造文書又或者如何得知他們財產如何分配°我又該如何申請拋棄繼承來避免日後有所紛爭的行為出現。我完全拿不到阿嬤的任何文件,例如除戶證明,死亡證明文件。最後再請問,如果真是被偽造文書,可否對他們提出告訴,提出的告訴又效嗎?
回答者 林春華 律師
回答日期 2016-02-24 15:14:38
初步法律意見 林春華律師0936663695 如果是高雄可以來所商談
回答者 王瑩婷 律師
回答日期 2015-11-20 23:24:52
初步法律意見 您好, 1.您阿嬤已過世,於今收受阿嬤國民年金溢領須繳回之通知單,通知單上所載之人為全體法定繼承人,故如您亦為通知單上所載之人,則您為繼承人. 2.關於您阿嬤遺產內容,可向國稅局申請調閱遺產稅免稅證明及其相關遺產明細. 3.理論上,全體繼承人就遺產為分割前係公同共有,如為銀行或郵局存款,則應有全體繼承人簽名同意或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出面辦理領取始得為之.如有繼承人未經事前同意冒簽您姓名情形者,則有刑事偽造文書或印文罪,甚者,冒簽後,將屬於您應繼分該享有之權益占為己有,更有成立刑法侵占罪之虞,此部分可於發現後六個月內依法提起刑事告訴. 4.拋棄繼承應於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書面為之,故您阿嬤已於幾年前過世,您應已逾越三個月時效,已無法再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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