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MBERS

免費法律諮詢

發問人
方小姐
發問日期 2016-10-30 21:56:55
主題
生前㽪與&借名房地&遺產共同持有問題
內容
父親過世前兩年內將名下部分土地贈與給兒子,並允其借名興建房子(土地尚未過戶,父親是起造人,費用由兒子負擔),房子尚未完工父親便過世,母親在未與其他繼承人協調下便逕自辦理遺產公同共有,興建中的房子與未過戶的土地便列入遺產申報,請問~~ 1.在未有遺屬的情況下,兒子是否可以主張女兒應該將未過戶的土地歸還(堅持這是父親生前有意但未進行的贈與) 2.在未有遺屬的情況下,如果生前有意願的贈與是可成立的,那麼動產部分是否也可比照辦理? 3.母親守舊強烈的認為嫁出去的女兒不該繼承遺產,之前辦理公同共有乃不得已為之,因此贊同兒子對女兒提告,要求償還遺產與地上物(女兒深表並不覬覦興建中的房子),目前遺產尚未分割,女兒該如何答辯?
回答者 林家慶 律師
回答日期 2016-10-31 10:43:30
初步法律意見 您好: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及以遺囑安排財產分配, 則基本上其名下遺產即是以法定應繼分分配, 至於您所遇到的問題可能還涉及實際遺產範圍認定之問題, 建議可將完整證據資料提供予專業律師協助研究分析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6-10-31 09:16:19
初步法律意見 依您陳述,首先按民法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由於您並未陳述贈與之緣由,是此部分是計算在遺產或繼承人所得遺產,容有疑問;再者,按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故女兒亦為合法繼承人;最後,按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倘女兒認為伊繼承權有被侵害,是可據上開法文請求回復。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國際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高雄市苓雅區,0960419416。

一、本免費法律諮詢係由各律師按其個人意願,提供之公益性服務。

二、礙於法律案件之複雜性與差異性,建議您應儘可能攜帶相關書面資料與律師當面討論。

三、向律師當面諮詢時,各律師是否收取談話費,依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規範,諮詢前,請先與各律師確認。

請先登入律師會員
帳號
密碼
「向律師電話或當面諮詢時,各律師是否收取談話費,依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規範,諮詢前,請先與各律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