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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吳先生
發問日期 2017-01-04 19:40:06
主題
兒子是新加坡單一國籍
內容
我兒子3年前入籍新加坡公民,他日我百年後,他如何繼承我名下不動產?新加坡是單一國籍制,台灣户政事務所已没他的名字。 如蒙你的解疑不甚感激。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7-01-05 09:47:00
初步法律意見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您的小孩係您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我國民法並無特別規定其是否須為本國籍?再按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此須是新加玻土地法及繼承法而定;最後按內政部104年6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40415546號令 【要旨】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之規定 【內容】修正本部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台內地字第0950178966號函,有關新加坡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案。參依外交部104年4月29日外條法字第10402027810號函、104年3月9日外條法字第10402016270號函及相關資料,修正如下: 一、基於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之立法精神,考量兩國國情不同,及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准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區分所有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准其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 二、關於新加坡人繼承我國土地,倘該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各款,依同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另如為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列以外之土地,新加坡人得因繼承或遺贈取得土地,並自辦理繼承或遺贈登記完畢之日起5年內移轉與本國人,其案件列管及標售程序,類推適用土地法第17條第2項後段及土地法第17條第2項執行要點規定。 三、另外,於本解釋令修正發布前新加坡人已有繼承我國土地之情形,如已辦理登記完竣之個案,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仍依原註記事項辦理;倘尚未辦理登記者,則適用本解釋令。 是您小朋友繼承部分不動產部分應無問題;您亦可採用贈與方式為之。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國際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高雄市,0960419416。
回答者 吳姎凌 律師
回答日期 2017-01-04 21:51:03
初步法律意見 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7點:子女喪失國籍者,其與本生父母自然血親之關係並不斷絕,故對本生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惟辦理繼承登記時,應注意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及第十八條有關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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