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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江小姐
發問日期 2017-01-20 10:07:08
主題
房產繼承問題
內容
家裡從小就處在父親會家暴環境中, 而透天的房子當初是登記在父親名下, 母親擔心她若先走, 父親會把房子財產花在嫖妓上,而不會留半毛錢給子女...請問要如何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 謝謝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7-01-22 16:04:15
初步法律意見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1010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是您母親倘要維護他的權益,如果有使法定財產消滅的事由,是可以聲請法院採用分別財產制,然後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國際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高雄市,0960419416。
回答者 林家慶 律師
回答日期 2017-01-21 00:23:10
初步法律意見 您好: 如果母親可以訴請離婚並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就有機會分配父親名下之財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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