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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Jojo
發問日期 2017-03-13 16:21:36
主題
被繼承人死亡後,債務繼承相關問題請益
內容
問題可能有點複雜,懇請賜教。如被繼承人生前用A房抵押借錢,並於遺囑中指定A房及該房的借款由甲繼承,其他乙丙丁等人繼承B房,那麼乙丙丁等人是否還需要對A房的借款負連帶責任?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7-03-13 23:02:20
初步法律意見 按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是繼承人應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且須負連帶責任;雖然抵押權存在A屋,但甲乙丙丁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有連帶責任,倘債權人將A屋拍賣後無法清償負債,其還是可以向甲乙丙丁求償;惟甲可以抗辯以繼承所得負清償責任。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國際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高雄市,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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