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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被繼承人因為沒有子女,而想以收養的方式,使某些特定人可以成為自己的繼承人,來繼承遺產。但是,自從民國74年6月5 日起,因為民法繼承篇已刪除「繼承人指定」的相關規定,而且民法親屬篇中,就有關收養子女的規定,也已修正為應以書面為之,且需經法院的認可,所以,依現行法律的規定,不得以遺囑收養子女。(黃徹文律師提供)
有些被繼承人因為沒有子女,而想以收養的方式,使某些特定人可以成為自己的繼承人,來繼承遺產。但是,自從民國74年6月5 日起,因為民法繼承篇已刪除「繼承人指定」的相關規定,而且民法親屬篇中,就有關收養子女的規定,也已修正為應以書面為之,且需經法院的認可,所以,依現行法律的規定,不得以遺囑收養子女。(黃徹文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