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派下員的繼承人共同承擔祭祀者,即為祭祀公業的派下員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873號判決:「按祭祀公業條例第5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旨在延續宗族傳統,發揚孝道,以實際承擔祭祀祖先者繼承為派下員,俾符合男女繼承權平等之民法規定,並增進公共利益,此觀該條例第1條規定及第5條之立法理由即明。故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即應優先適用該條例第5 條規定定其繼承之派下員。本件上訴人之派下員江支助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之99年4 月27日死亡,被上訴人為其繼承人,於主觀上有承擔祭祀之意願,客觀上亦確有參與上訴人對享祀者黃士香祭祀活動,乃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並有照片及證人江支聯、江賴糖、江衍陞之證言可稽。原審因以上述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審判長法官林大洋,受命法官蕭艿菁)
    本案例事實的祭祀公業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即已成立,且規約規定僅有男性繼承人能成為派下員,但是最高法院認為,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應優先適用該條例第5 條規定定其繼承之派下員,原派下員的繼承人,於主觀上有承擔祭祀之意願,客觀上亦確有參與祭祀活動,即應列為派下員。(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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