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拍定人無過失而不知拍賣標的為法定空地,得撤銷應買的意思表示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 第2080號判決:「按物之性質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表意人就其錯誤如無過失,得將意思表示撤銷之,此觀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即明。查系爭土地為法定空地,其分割、移轉及使用須受限制,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依一般交易情形,此將影響土地之價值,當屬重要。至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雖無擔保請求權,惟此與其因不知該瑕疵,致誤認物之性質,得否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予以撤銷無關。上訴人堅稱其不知系爭土地為法定空地;原審亦認上訴人於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前,無法事先從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等機關或使用執照等文件上查知系爭土地為法定空地。而拍賣公告就系爭土地之使用狀況僅記載:「一、本件土地……目前有他人做為日常停車使用……。二、本件土地經查係位於都市計畫……區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等語,並無任何與法定空地有關之事項,客觀上能否依實地查訪,即得分辨是否為法定空地,非無疑義。原審就此未詳加調查審認,徒以上開理由遽認上訴人不知系爭土地為法定空地,難認無過失,不得依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撤銷應買之意思表示,尚嫌疏略。」(審判長法官李彥文,受命法官高金枝)
本件既認拍定人得撤銷錯誤的應買意思表示,則可以訴請確認自己與執行債務人間就執行標的物的買賣關係不存在,至於已交付執行處的拍賣價金,如已分配給執行債權人,則可以向執行債權人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並由執行處函請地政機關回復原登記(許高山律師提供)。

「向律師電話或當面諮詢時,各律師是否收取談話費,依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規範,諮詢前,請先與各律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