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債權人不得主張類推適用民訴法第395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判決:「按民事訴訟法第 395條第2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宣示假執行之本案判決經廢棄或變更時,原告所執行者,即屬尚未確定之判決,故不問其有無故意過失,對於被告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給付之物,須負返還及損害賠償之義務,以預防濫用假執行而保護被告之利益。此為訴訟法上規定之實體法上特種請求權,有別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係行使法律所賦予之訴訟權利,通常欠缺不法性,原則上無須對執行債權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僅於符合侵權行為要件,致生執行債權人損害時,始例外對該債權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此與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所定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經廢棄或變更時,原告即當然負返還及損害賠償義務之本質不同故立法者未為停止執行之債權人特設如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所定之特種請求權,並非法律漏洞,自無類推適用餘地。」(審判長法官鄭傑夫,受命法官吳麗惠)
民事訴訟法第 395條第2項規定:「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故被告可以不必另外起訴,亦不必繳交裁判費,直接在本案訴訟上,向法院為如上的聲明,亦可以之為假執行(亦可另行起訴)。此一請求權是民事訴訟法上規定之實體法上特種請求權,且不問原告有無故意過失,對於被告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給付之物,須負返還及損害賠償之義務(如果是給付金錢,原則上被告得按年息5%計算損害),以保護被告的利益。本判決指出,如果執行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無須對執行債權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執行債權人也不能主張類推適用前開民事訴訟法第 395條第2項的規定,而對執行債務人求償,僅於執行債務人符合侵權行為要件,致生執行債權人損害時,始例外對該債權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許高山律師提供)
「向律師電話或當面諮詢時,各律師是否收取談話費,依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規範,諮詢前,請先與各律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