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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土地變價拍賣時,有二個以上的共有人欲優先購買,該如何處理?

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定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因此,共有的不動產,共有人間如欲消滅共有關係,可以自行協議分割;不能協議時,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分割。
當法院判決分割時,可以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時,可以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也可以變賣共有物。當土地變賣時,除買受人是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如果有二個以上願意優先承買的共有人時,應以抽籤決定之。(林漢章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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