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強制執行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可不可以優先於繼承人欠繳的稅金受清償?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認為:雖然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之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但依民法第1161條、第1162條之2的規定,繼承人負有清算遺產並將遺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之義務,若有違反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時,須負賠償之責。且依民法第1160條之規定:「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因此,繼承人就繼承遺產於清償債務,交付遺贈後所餘財產,始為其責任財產。所以,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對遺產可優先於繼承人之稅捐債權受清償。(許高山律師提供)

「向律師電話或當面諮詢時,各律師是否收取談話費,依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規範,諮詢前,請先與各律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