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親子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分割遺產的家事訴訟,可與基礎事實相牽連的民事訴訟合併起訴
- 親屬間的財產契約,是附負擔的贈與或是有償契約,應約定清楚
- 繼承人對受婚生推定的人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起訴
- 74年6月4日以前,自幼撫育未滿七歲的子女,需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 夫或妻已協議分配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權人可以代位請求。
- 夫妻間扶養費給付債務與消費借貸債務,得依法抵銷。
- 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應不計入剩餘財產。
- 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縱使夫或妻是為增加自己受贈財產所負擔的債務,仍可扣除。
- 夫妻之一方請求他方給付贍養費,不應扣除請求權利人已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 夫妻之一方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較輕或與他方相同,始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