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親子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墊付的扶養費請求權時效,原則上為15年
最高法院104台抗字第776號裁定:「父母(包括已離婚之夫妻)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負有扶養義務,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等規定即明。倘該扶養費係由一方先行墊付者,該方非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返還,且此項請求乃在使受利益之他方一次返還其所受之利益,除雙方原有按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扶養費約定外,與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並不相同,自無適用該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餘地。原法院既未認定兩造間就戴棟廷之扶養費曾有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約定,依上說明,再抗告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自不適用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原法院認再抗告人逾起訴前五年之請求權已罹於短期時效而消滅部分,亦有適用上揭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審判長法官李彥文,受命法官沈方維)(黃徹文律師提供)
「向律師電話或當面諮詢時,各律師是否收取談話費,依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規範,諮詢前,請先與各律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