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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婚生子女,如何使自己成為生父的婚生子女?

依民法第1061條的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婚生子女除了其身分受法律的保護外,依法也享有受養育及繼承之權利。反之,非婚生子女,則不享有上開權利。
為保護非婚生子女,現行民法除了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之外(民法第1065條參照),也於第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因此,現今立法政策上,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問題,已採客觀事實主義,並於96年5月4日修法時,刪除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請求權行使期間的限制。(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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