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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父對於已被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的生子,可以起訴否認嗎?

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因此,如果受婚生推定的子女,確非夫妻所生,夫妻之一方或子女都可以按照上開規定,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有問題的是,如果夫妻之一方或子女都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第三人可不可以對該受婚生推定的子女,主動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或確認自己和該受婚生推定的子女的親子關係存在?為兼顧婚姻、家庭之和諧、身分之安定及子女之利益,最高法院向來認為:「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者,於未經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依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一定之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推翻前,既非「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自無從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之為認領或經撫育視為認領,而生法律上之父子關係。」(黃徹文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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