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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親贈與土地給子女,未經公證,但已辦理預告登記,父親日後可否撤銷贈與?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751號判決認為:「按贈與如未經公證或非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者,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此之贈與,不須具備任何理由,屬於任意撤銷,即贈與人有任意撤銷權,僅由贈與人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此觀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又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因此,贈與係贈與人與受贈人互
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之契約,同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而遺囑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因遺囑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並不須向相對人表示之,亦毋庸得任何人之承諾,性質上自與契約有別。」(審判長法官顏南全、受命法官林大洋)   因此,父親贈與土地給子女,未經公證,但已辦理預告登記後,縱使父親日後也有以公證遺囑的方式,載明日後確要贈與土地予子女,但該贈與契約仍不因此而認為已經過公證,父親日後仍可撤銷遺囑及撤銷贈與,子女應將該預告登記塗銷。(蔡長佑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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