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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之一與買方約定,將分割後的土地售予買方,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少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向多數共有人請求對價之請求權時效,自受合法通知時起算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的內容應經登記,始生物權效力
未徵收但已開闢之公共設施保地地主,得請求不當得利
建築物有無使用上之獨立性的判斷標準
不動產物權登記有無效情形時,登記名義人不得援以對抗真正權利人
基地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不得部分不接受或變更
租地建屋的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須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始得行使
三七五租約之一切爭議,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
主張侵害型不當得利者,須舉證受益人係基於侵害行為而取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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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 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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