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請求拆除未經遺產分割之違建,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 房屋遭受毀損所受之「使用利益」損害,於合理且必要之範圍內,得請求賠償
- 被告之抗辯,前後矛盾不一、不符合經驗法則,法院得依全辯論意旨認定原告已盡證明之責
- 行使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買權,僅是將買賣契約之買受人變更而已,其餘內容應無任何不同
- 保留終止權的代價非違約金,無民法第252條的適用
- 主債務人向抵押權人承認,中斷時效之效力不及於物上保證人
- 地主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他人出資興建之房屋,無民法第425條之1的適用
- 請求遷讓房屋的裁判費,應只計算房屋的價額,不應將土地價額併算在內
- 債務人有選擇權的選擇之債,債權人得以選擇合併之訴的方式起訴
-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所為之裁定,其形成力須於撤銷裁定 確定時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