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公共基金遭不當運用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隨區分所有權移轉而移轉
- 於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有違誠信原則時,債權契約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 房屋與土地的原所有人並非同一人,無民法第425條之1的適用
- 債務人主張本金債權已時效消滅,時效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不受影響
- 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應以無權代理為法律行為時的情形判斷,嗣後之事實不在內
- 合意指定鑑定機關,而未合意就特定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依鑑定結果作為其證據,法院不受鑑定結果拘束
- 一方單純請求他方為給付,並未表明於他方給付前拒絕自己之給付者, 並不當然發生同時履行抗辯之效果
- 買賣無效,出賣人應自知悉買賣契約無效之日起,給付受領價金之利息
- 民法第425條之1優先權應於相當期限內行使
- 收領訴訟文書需在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不得僅以「郵件代收章」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