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假扣押行為完成後,消滅時效重行起算。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按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消滅時效因假扣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於法院實施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例如查封、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強制管理、對於假扣押之動產實施緊急換價提存其價金、提存執行假扣押所收取之金錢(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前段)等行為完成時,其中斷事由終止,時效重行起算,此為本院最近之見解(本院一○三年二月十一日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原審依此見解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於法並無不合。」(審判長法官李彥文,受命法官蔡炯燉)
以往對於被假扣押的土地,實務上多引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三二八號、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二二五號判例,認為有關假扣押執行程序之終結時點,表示假扣押執行程序之終結(假扣押全部執行行為之終了),必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後(如將假扣押標的物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全部執行行為終了,執行程序皆告終結,故在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前,時效不會重行計算,也就造成債權人一旦假扣押,時效會永久處於不中斷,此種結果,對債務人保護不週。故最高法院一○三年二月十一日民事庭會議決議已變更見解。(許高山律師提供)
「向律師電話或當面諮詢時,各律師是否收取談話費,依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規範,諮詢前,請先與各律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