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賣方未辦更名登記,買方移轉登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仍繼續進行

最高法院104台上字第558號判決:「查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更名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此之權利人當然包括登記名義人之繼承人。該規則六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前之第二十條雖規定:「登記因更名或住所變更為登記時,得僅由原登記人聲請之。」惟如原登記人死亡,是否不得由其繼承人辦理?若可,則系爭土地總登記關於葉○枝名義之記載,即得由 葉○之繼承人葉○和申請更名登記,而於葉○和死亡後,由其繼承人即上訴人為之。葉○和或上訴人未辦理該更名登記,葉○及被上訴人本於系爭土地買受人之地位,原得訴請辦理。似此情形,能否謂系爭土地未辦妥更名登記前,葉○及被上訴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因有法律上之障礙而不能行使,其消滅時效不應起算,殊非無疑。原審未遑詳查,徒    以上開理由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進而為其敗訴之判決,尚嫌疏略。」(審判長法官李彥文,受命法官蔡炯燉)
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是指其請求權之行使,已無法律上障礙而言。本案辦理更名登記的情形,最高法院認為不是屬於法律上的障礙,甚至,最高法院向來對於只要是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情形,而債權人未代位主張時,認為都不是屬於法律上的障礙,也就是消滅時效繼續進行。(許高山律師提供)

 

「向律師電話或當面諮詢時,各律師是否收取談話費,依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規範,諮詢前,請先與各律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