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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七五租約的承租人不自任耕作,原定租約無效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1777號判決:「按承租人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不自任耕作時,原定租約無效。所謂無效,係當然無效,並不待出租人主張。故耕地租約無效後,除兩造有另行成立租賃關係之合意外,不因出租人嗣後繼續收取租金及補貼之地價稅,默示同意承租人使用未自任耕作土地,或於原訂租約租期屆滿後,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換訂租約,而使原已無效之租約恢復其效力。查兩造間原訂耕地租約因上訴人未自任耕作而無效,兩造復未成立基地租約,且亦無權利失效原則適用,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其依此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經核於法洵無違背。」(審判長法官吳麗女,受命法官吳光釗 )
最高法院對於承租人違反耕地三七五租約條例第16條不自任耕作的情形,向來均認為原定租約無效;非但如此,於本案例中,最高法院更進一步認為,縱使地主與佃農曾協議,由地主補貼佃農回溯至八十三年之地價稅,以及日後按年給付地價稅額予佃農,甚至,地主雖「未隨即主張租約無效,僅屬寬延其行使權利之時間狀態,亦未造成任何特殊情況,而構成權利失效,故不生權利失效之問題。」,值得注意。(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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