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毀損他人房屋,除賠償修費用外,尚應賠償房地交易上的貶值
- 債權人請求確認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 ,應表明代位的意思,始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 民法第425條之1,包括土地共有人數除與房屋相同之共有人外,尚有其他共有人之情形
- 不得因共有人占用特定部分未逾其應有部分範圍,即可謂其已取得其他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 共有土地與非共有土地合併出售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範圍,非可一概而論
- 民國98年1月23日增訂民法第826條之1以前,所成立分管契約的效力,應視後手是否善意而定
- 優先購買權人變更買賣條件,即非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
- 不當得利受領人應返還的附加利息,仍屬不當得利的性質,而不是法定遲延利息
- 保證契約未定有限額,保證人對訂約時已發生的債務,仍應負責
- 土地承租人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可擴及有使用上不可分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