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專區 》》我要寫遺囑

一般而言,寫遺囑最直接的好處,是被繼承人可以透過遺囑,指定各個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多寡,以及遺產分割的方法(例如,哪間不動產由哪位繼承人繼承),並進而確保自己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日後受照顧的方式。

依現行法律的規定,遺囑共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等五種方式,通常以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和公證遺囑最為常見。

所謂自書遺囑,就是由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請參考民法第1190條的規定); 公證遺囑,就是由法院或是民間公證人所寫的遺囑((請參考民法第1191條的規定),公證遺囑的費用,是依照遺產的總額,按照司法院公佈的公證費用標準表收取(目前一億元價值的遺產,公證遺囑的公證費約新台幣2萬元);代筆遺囑,則多是由律師、代書等人,為遺囑人所寫的遺囑(請參考民法第1194條、第1198條的規定),其費用多是按照遺產總額及案件複雜程度而定。

如果是簡單的遺囑(例如,遺產數額在免稅額以下),遺囑人以自書遺囑的方式,倒也無妨;不過,如是較複雜的遺囑(例如,遺產種類及數額較多,有父母、配偶或是未成年子女照顧的問題),建議應由遺囑人與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就遺產稅、遺產分割、遺囑保管與遺囑執行等細節討論後,再以公(認)證遺囑的方式為之,最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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