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專區 》》遺產稅申報

依現行法律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者,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遺贈稅法第44條參照)。有關遺產稅的申報規定及手續,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看。
另外,遺產中如有不動產,並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逾期聲請,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逾十五年,仍未聲請登記,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土地法第73條、第73條之1參照)。
如果繼承人有二人以上,而彼此對於遺產稅繳納或遺產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共識時,繼承人之一仍應單獨申報遺產稅,並可先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受罰(遺贈稅法第41條之1參照),但是,遺產稅未全部繳清前,仍不得分割或處分遺產。
如果您有遺產稅申報或是不動產繼承登記方面的問題,可以與本網站各律師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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