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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麼情形下的信託,會被委託人的債權人撤銷?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即與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分離,而且信託成立後,原則上,任何人都不能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而達脫產之實,造成委託人之債權人的權益受損,故信託法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時,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且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也知情為限。但為衡平受益人的權益,除非受益人取得的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否則,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的利益。
另外,為避免債權人舉證困難,信託法規定,於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時,推定信託行為有害及債權,委託人的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信託。(蔡長佑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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