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有租稅規避的情 形,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租稅之處罰

最高法院106年判字第234號判決:「租稅規避與逃漏租稅有其本質之不同。前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以:「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其定義。而逃漏租稅,則係違法隱匿已發生之租稅構成要件該當事實,達成短少租稅義務之目的。故而,同法第7條第8項明定,有租稅規避情形者,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租稅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租稅者,不在此限。…以此而論,租稅規避雖濫用法律形式,但其法律形式外觀與當事人真意並無不符;苟涉及以通謀虛偽之法律形式而達減免租稅義務者,即非租稅規避範疇,而應論以租稅逃漏,亦先敘明。」(審判長法官侯東昇,受命法官楊得君)(許高山律師提供)

「向律師電話或當面諮詢時,各律師是否收取談話費,依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規範,諮詢前,請先與各律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