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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名人及出名人將借名關係顯現於外,並為第三人所明知,應認出名人已概括同意
最高法院按借名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置於他方名下,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之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契約之約定,通常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借名人始為真正所有人或權利人。此項內部約定,其效力本不及於第三人,即在外部關係上,出名人於形式上始為借名財產之所有人或權利人。惟如借名人及出名人將借名關係顯現於外,並為第三人所明知者,除借名契約另有約定外,借名人就借名財產所為之法律行為,應認屬出名人概括同意之範圍,始符借名契約之本旨。查楊美雲、魏浽葶依序為魏世治夫妻之義女、女兒,其受魏陳清香指示開立系爭帳戶後,即將存摺、印鑑交由魏世治夫妻持有、管理、使用,系爭帳戶
存款均屬魏世治夫妻所有,其僅單純出借名義,對存款無管理、處分之權,魏世治夫妻為系爭帳戶之借用人,得自由對該帳戶內存款為使用、存取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足認上訴人與魏世治夫妻間因彼此信任關係,約定上訴人出名開設系爭帳戶,供魏世治夫妻存、提款使用,概括同意魏世治夫妻對外仍自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該帳戶及存款。則由魏世治出面與知悉上情之被上訴人安平分行約定系爭帳戶得以無摺方式提領存款者,既在上訴人概括同意之範圍內,依上說明,該約定直接對上訴人發生效力。(審判長法官沈方維,受命法官張競文)
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借名登記財產的出名人處分該財產屬有權處分,並不區分該受讓人是否為善、惡意,而有不同之法律效果。本判決亦再次重申,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的借名契約,其效力本不及於第三人,即在外部關係上,出名人於形式上始為借名財產之所有人或權利人。惟亦指明,如借名人及出名人將借名關係顯現於外,並為第三人所明知者,除借名契約另有約定外,借名人就借名財產所為之法律行為,應認屬出名人概括同意之範圍,值得注意。(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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