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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因贈與不受特留分的限制
  •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按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須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且不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受命法官楊絮雲)
    本判決有二點值得注意:
    1、本判決認為,死因贈與不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與最高法院之前的見解不同,應予注意。
    2、本件原告主張立遺囑人立遺囑當時,兼有遺贈及死因贈與的意願,並在律師的建議下,「斟酌遺囑可以隨時更改之點,採用張捷京律師之建議,採用遺囑方式贈與死後財產予被上訴人,而不採契約贈與之方式」,最高法院因此認為,既然立遺囑人已斟酌遺囑可以隨時更改之點,採用律師之建議,採用遺囑方式贈與死後財產予原告,而不採契約贈與之方式,立遺囑人應是採遺贈方式贈與,而非死因贈與,亦值得重視。(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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