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專區 》》遺產分割

繼承事實發生後,如果繼承人有二個人以上,在沒有「分割遺產」之前,遺產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由於公同共有遺產的處分(例如,出售)及其他權利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對各繼承人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均屬不便,所以,民法第1164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任何一個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所謂分割遺產,就是將繼承人間的公同共有關係消滅,由各個繼承人個別的享有遺產權利並負擔義務,例如,各個繼承人各別分配若干現金,或是各別不動產,分配給各個繼承人。

因此,除了遺囑有指定遺產的分割方法之外,各繼承人都可以委託律師依照以下的方式分割遺產:

(一)召集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
(三)如果繼承人沒有辦法達成遺產分割的協議,任何一個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分割遺產。
另外,對於沒有辦理分割的遺產,繼承人的債權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扣押繼承人公同共有的權利,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代位分割遺產,此點應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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