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少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向多數共有人得主張之價金請求權時效,以受合法通知時起算
-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債權人可選擇行使損害賠償或代償請求權
- 逾土地總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而登記為國有之土地,由國家原始取得所有權
- 損害賠償性的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以債務人所應賠償債權人之損害作為主要參考標準
-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原租約移轉存在於受讓人與承租人之間
- 中古屋有瑕疵,買方催告後,賣方仍不補正,買方得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
- 長期任人取用印鑑章、身分證及所有權狀而設定之抵押權,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 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不知分管契約或無可得而知之情形,分管契約消滅
- 區分所有權人在分管的法定空地上蓋違章建物,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得訴請拆除
- 在他人的既成道路上空搭遮雨棚,應與無權設攤之人負不真正連帶的不當得利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