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分割共有物,應考量共有人對共有物在感情上或生活上是否有密不可分之關係
- 占有人將不動產委託他人經營,不得對現占有人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 以部分繼承人為被告所為之調整租金訴訟,對於全體繼承人均不生效力
- 賣方未辦更名登記,買方移轉登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仍繼續進行
- 共有土地與非共有土地一併出售時,共有人應對全部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
- 明知前手已價購並使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不得向土地占有人請求不當得利
- 未定有期限的租地建屋契約,以房屋不堪使用為止
- 對於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有爭議時,應於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 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少數共有人聲請定暫時狀態的衡量標準
- 在普通抵押權設立後,才發生的債權,仍受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