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假扣押行為完成後,消滅時效重行起算。
-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不可以本於所有權,對第三人主張返還房屋。
- 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於耕地上興建建物,不自任耕作,原租約無效。
- 自辦市地重劃之耕地租賃雙方協調不成時,原租約仍繼續存在。
- 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所造成損害的計算方式。
- 共有土地合建,少數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
- 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兼義務人間,如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不得為抵押權登記。
-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不動產予共有人之一時,該承受人的人數及持分應不予計算。
- 數筆土地出售時,如何對部分土地的共有人發優先購買權通知?
- 受讓建築物,而未一併辦理地上權移轉登記者,可否繼續使用土地?